和谐社会背景下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探讨我国《行政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行政诉讼运作机制不畅,行政诉讼的公信力不足,行政争议难以化解,等等
当前,党和国家大力倡导和谐社会建设,而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社会各要素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与完善诸多制度
从灵活、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考虑,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必须重视行政诉讼协调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协调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一、行政诉讼协调在审判实践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种规定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显露出一些缺陷,突出表现为行政争议解决不及时、不灵活、高成本,一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
在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行政纠纷越来越多、解决难度越来越大的当今社会,寻求多元化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就成为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2006年,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2003年以来全国法院在行政诉讼协调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2003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结案88050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547件,占47
2%;2004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结案92192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3705件,占47
4%;2005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结案95707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620件,占43
这种撤诉大多数都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