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中政府规制一、对政府规制的诠释(一)政府规制的涵义规制是由英文regulation一词翻译而来,意思是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
它要求政府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并通过法律和规制来约束和规范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它是与市场相对应的政府用来调整、激励微观经济主体的规制系统
国内外学者已从不同的角度对规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从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等角度对规制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但目前对政府规制尚无统一的认识,对政府规制的定义也有着各种各样的表达
其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制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努力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
规制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卡恩认为:规制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1]
密特尼克认为: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它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2]
斯蒂芬则认为:规制是指“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3]
金泽良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失灵)为目的
规制是政府的一种控制行为
梅尔认为:规制是“政府控制市民、公司或准政府组织行为的任何企图”,并认为“是政治家寻求政治目的有关的政治过程”
[4]植草益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5]中国学者张建伟博士认为:规制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制约或激励的行为
[6]张帆则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利用法规对市场进行的制约
”[7]樊纲认为:政府规制“特指的是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