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括地说,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执法为民理念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一)执法为民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从根本上说,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
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
政法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然符合党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
所以,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是政法机关和所有政法工作的必然选择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直接反映和体现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政法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政法机关以及政法工作要落实和实现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政法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政法机关践行党的执政为民理念,在一切工作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宗旨、观念,被高度凝炼、总结和概括为“执法为民理念”
执法为民理念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政法工作理论认识的新发展、新概括
它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第1页共7页核心理念,也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国政法工作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立场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