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作为一种出现在新时期的、不同于传统不动产抵押的担保物权制度,动产抵押对于补充、完善我国产权抵押体系,促进抵押经济及相关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的推进
然而,融资担保制度的完善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动产抵押也需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公示方式和其他配套制度来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做的物尽其用
关键字:动产抵押,物权法,立法完善
正文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最大的区别就是产权类别的差异即以动产作为担保的抵押形式
在债务人拒不、无法履行相关义务时,用于抵押的动产将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并使抵押权人获得优先其他债权获得清偿的权利,保证作为抵押的动产在变价出售时能够以优先占有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债务补偿
动产抵押过程中的融资担保是建立在其交换价值的基础之上的,相比之下,更能够体现现代经济理念对于物尽其用的追求,对于金融市场的活跃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动产抵押立法现状我国《担保法》最先对动产抵押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随后的《物权法》等对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其中《担保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中明确表示以车船、设备为代表的动产进行抵押时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并签定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
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担保法》对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采取的是登记成立主义的路线,也就是说将登记与否作为确认动产抵押权的确认方式和生效要件
又如《担保法》第四十三条中“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之规定,该规定体现的动产抵押公示方式为登记对抗主义,也即在前述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并签订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是其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前提和要件
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在动产抵押方面的立法遵循的是登记主义的原则和基本路线,一次作为规范动产抵押行为的基础
二、我国动产抵押的实现所谓抵押权的实现是对债权人而言的,基本的权利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