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监管探析一、监管理念的更新(一)自律性与政府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自律监管制度的基本意义是指行业内从业人员共同制定规则来约束自身行为并实现行业内部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本行业的发展
自律性监管需具备三个要素:首先,市场参与者制定自律规则;其次,自律组织不受政府财政的控制;再次,自律监管的动机来自于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利益
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品自律制度是在充分了解市场因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市场参与者的意愿,具有相对的经济独立性,避免了政府的非理性的市场干预
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自律制度仍然被主要的经济国家法律所认可
这是由于其与生俱来的独特性优势所决定的
第一,自律制度有较强的道德约束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的限制,衍生品监管总是落后于其创新
自律监管能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而推出新的规范并利用市场道德来维系市场的正常运转,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不可否认的是,道德、舆论的压力有些时候可以达到政府监管不能达到了良好结果
第二,自律监管比政府监管更敏感
与政府监管不同,自律性监管的倡导者本身就是市场参与者,这使得监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更加高效,便于参与者理解接受市场规则
第三,自律性监管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这就使得其具有预警、缓和甚至化解潜在危机的能力
第四,自律监管具有专业性
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是由专业市场人士来进行监管,其目的性强和可操作性强
第五,较少的监管成本
由于自律监管的发起人往往是市场参与者本身,因此,存在减少监管成本的动机
此外,自律监管也不受程序上的诸多约束,比政府的监管制定更加高效
当然,自律制度并不比监管制度完美
它并没有使市场有效的避免危机,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缺陷:第一,存在行业内的监管不公平现象
部分自律组织的倡导者可能会对其他市场参与者形成自然垄断,阻碍市场的良性竞争机制的发展;第二,存在利益冲突使监管失效
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行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