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下简称课程班)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维护学校的办学声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1997]2号《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和鄂学位[1999]002号《XX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满足各类大学本科毕业人员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本科后继续教育的教学形式,不属于研究生学历教育,也与学位授予无直接联系
办班条件与审批第三条举办课程班的专业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该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2、已培养出两届以上毕业硕士生;3、所在一级学科本校有1个博士点或2个硕士点
4、当年办班数在三个之内,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60人
5、在外地举办课程班,所选择的合作单位一般应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地市级上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具备办班条件的专业,举办课程班必须履行申报、审核、登记备案手续
1、在省内(含校内)举办课程班,需填报《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联合办班协议书》各一式四份,经所在院、系(所)初审、研究生处复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于当年(或下一年)的3月上旬报XX省学位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并公布
2、在省外举办课程班,除需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需在报XX省学位办公室之前将有关材料抄报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征得其同意并在《在鄂高校省外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盖章
第1页共5页第五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才能刊登和发出
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严禁将此类办班与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联系
第六条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课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