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
29•【字号】•【施行日期】2022
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更好地履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部署的贯彻实施;(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四)省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五)省级经济政策、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