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化学工业区的管理,促进*化学工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区)。第三条(区域定位)化学工业区东起南竹港出海段,西至九二塘,北以沪杭公路为界,南至杭州湾,面积为23.4平方公里。第四条(建设方向和项目导向)按照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化学工业区应当建成以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为主的专业开发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有关指导目录的规定,在化学工业区投资各类化工项目;鼓励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项目。第五条(法律保护)化学工业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第六条(管委会)本市设立*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第七条(管委会的职责)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制订和修改*化学工业区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的审批和建设工程管理;(三)协调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分行、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四)为区内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第1页共4页(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和服务)管委会负责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区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区内设立相应机构,提供“一门式”服务,并行使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第九条(开发机构)*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具体承担化学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的管理,承担招商引资和落户于区内项目报批的事务性工作以及为区内企业、机构提供服务。第十条(规划的批准和调整)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的行业特点,制订化学工业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化学工业区发展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批。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进入化学工业区内的项目,应当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并采用先进的清洁工艺组织生产,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区内设立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第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管委会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按照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程和标准,在化学工业区内采取封闭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装卸、储存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外资项目审批)第2页共4页管委会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下列进入化学工业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审批属于国家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三)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甲类项目;(四)审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第十四条(内资项目审批)管委会受市计委的委托,对进入化学工业区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并报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化学工业区内企业、机构需要使用土地,应当与发展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管委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管理)化学工业区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等的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委托管委会办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现场协助和抽查。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化学工业区内属于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