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XX省鑫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现就贵公司在清产核资中坏帐认定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本次资产损失认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关于坏帐认定事项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书面材料,且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公司保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本所律师仅对材料内容所反映事实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向本所提交了以下文件,拟对其中列明款项作坏帐认定:(1)《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清单》(以下简称“应收款清单”)见附件;(2)《涉及诉讼的应收款情况表》(以下简称“涉讼情况表”)见附件;2、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坏帐认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具:(1)《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11月20日财企〔2002〕513号);(2)《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年09月03日);(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二OO三年九月九日);(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1页共3页3、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拟作坏帐认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对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作坏帐认定的鉴证意见在应收款清单中,****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