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勇诉鄱阳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许可法定职责案上诉人马保国诉被上诉人XX县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驻法行终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保国,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县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建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猛,XX县区国土资源局法制办副主任。上诉人马保国诉被上诉人XX县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XX县区人民法院(20XX)上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保国,被上诉人XX县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冯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20日XX县区人民政府根据XX县区电业公司和XX县区房地产管理所的申请,对马保国持有的上国用(2004)第2620XX3号、上国用(2004)第2620XX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了调查。认定该两证长宽尺寸都与马保国办证时递交的刘吴氏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载明土地长宽尺寸不符,明显属于错误登记。根据《XX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1、注销马保国上国用(2004)第2620XX3号、上国用(2004)第2620XX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当事人可持有关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重新申请更正登记。20XX年8月5日马保国向XX县区国土资源局提出重新第1页共4页土地登记申请。20XX年9月14日XX县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不予受理马保国土地登记的通知,并送达给了马保国。20XX年11月12日马保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XX县区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其提出的重新登记办证申请。一审法院认为,马保国于20XX年8月5日向XX县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XX县区电业局己建成有家属楼。XX县区国土资源局于20XX年9月14日对马保国土地登记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庭审中马保国也承认该通知书己送达给本人,并且在XX县区国土资源局存档的通知书上签了名。说明XX县区国土资源局对马保国土地登记申请已作了答复。因此,马保国诉XX县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驳回原告马保国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马保国不服上诉称:1、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一审判决错误。2005年在上诉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XX县区电业局完全不顾XX县区法院的(2005)上行初字第16-2号行政裁定书,强行在该宗地上建成五层楼房一幢,且己入住,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上诉人完全有权要求电业局拆除其侵权楼房或经协商折价后归上诉人所有。2、XX县区法院和驻马店中级法院的判决虽然维持了XX县区人民政府上政土(2008)23号处理决定,但并未否定上诉人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只是以上诉人上述两土地使用证长宽尺寸均与上诉人办证时提交的刘吴氏1951年第962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上载明的土地长宽尺寸不符,属于登记错误为由,注销了两土地使用证,并让上诉人申请更正登记。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仍属于上诉人。XX县区电业局建造的楼房实属非法占有。第2页共4页上诉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国土资源局应当受理登记,并依法颁发土地使用证。3、被上诉人虽己作答复,但未给上诉人换发新证,仍是行政不作为。被上诉人应依法换发新证,而不是答复。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的请求错误。4、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30日内为申请人颁发土地使用证。请求1、撤销XX县区人民法院(20XX)上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2、撤销XX县区国土资源局20XX年9月14日作出的《XX县区国土资源局关于不予受理马保国土地登记的通知》,并判决被上诉人在三十日内为上诉人换发新为土地证。被上诉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