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第一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第一条为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实现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组发[1990]3号)和《中共XX市XX县区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涪区委组[2007]401号)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入党条件,坚持党员标准,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各级党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集体发展或成批发展,发对关门主义。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有计划发展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要把入党过程作为党员必须经历的一个思想政治上转变成熟的过程,要根据这个规律实施对申请入党人员的培养、教育、发展计划,既不搞临时动议,也不能无故的长期停止发展党员。。第十七条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与联系对象接触和谈心,及时指出其主要优缺点,督促其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并至少每季度填写一次培养教育情况及鉴定意见,向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党支部应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第十八条党支部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并通过交任务,压担子等途径,使入党积极分子在实践中锻炼提高。第十九条入党积极分子除定期向培养联系人口头汇报思想第1页共4页外,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第二十条党支部应当每季度通过党小组、培养联系人了解、分析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将入党积极分子分为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当年发展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培养工作。第四章确定发展对象的手续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第二十二条对因调动尚未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对新调入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教育方面,应与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一视同仁。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宜在调入后即列为发展对象。要对其进行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第二十三条凡是团员准备列入发展对象的,要听取团组织的意见,并由团组织推荐,向党支部汇报。在党支部原则同意的情况下,召开团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意见填入《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并一式三份报集团公司团委审查。集团公司团委召开团委会进行审议后,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分别送给党委和被推荐对象的党支部。第二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表现;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态度和表现;日常的政治思想表现;对党的认识过程和入党动机;本人对自身存在的主要缺点的认识和改正情况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本人直系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现实表现。政审的方式。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及人员了解等,必要时可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第2页共4页的,不能发展入党。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党委统一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和考试。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时,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或经过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第二十六条党支部要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公示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