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引导、保障、支持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XX〕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XX〕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含煤炭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其中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并入专项资金管理,但单独核算使用,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XX年至20XX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及预警机制建设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下同)直管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无主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示范项目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包括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装备建设等
(四)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
包括执法机构装备建第1页共5页设等
(五)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遇险事故补助,包括应急救援队伍调用费;征用、租用、购置救援装备及物资;事故遇难人员善后费、伤员医疗救治费;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安置费;参与现场救援抢险有关人员、事故伤亡人员家属食宿、后勤保障费用;其他必需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