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办事指南《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一)发放对象依法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二)申请、发放程序1、依法结婚并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应当在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2、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发放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三)申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需提交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各复印一份)、女方1寸相片2张;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岀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二孩生育证》审批(一)审批对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二孩生育证》:1、双方均为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7、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第1页共6页8、独生子女死亡的;9、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二)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4、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三)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申领《二孩生育证》需提交下列材料:1、一式三份的《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在乡镇计生办领取);2、夫妻双方及小孩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各复印一份),女方近期1寸相片2张;女方近期孕检证明。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或收养状况证明,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书)原件,属病残儿童鉴定的,需有市计生委的病残鉴定;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四)审批程序1、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年(女方年满28周岁的,不受间隔4年限制),应在怀孕前以双方名义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签意见。然后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给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第2页共6页处审查。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3、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核情况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15至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五)换证、迁移1、《二孩生育证》实行免费发放,当年审批年度有效,如年度无生育的,于下年3月31日前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继续有效。两年内仍未生育的,到原发证机关换领《二孩生育证》。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生育的夫妻,如女方户籍发生迁移变更,应当到原办证机关办理证件迁移手续,凭迁移证明到户籍地的有关机关办理新的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程序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