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办文办事指南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国务院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XX省《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二)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贸部门意见)2.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规划部门选址意见)3.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非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立项报告(三)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有关文件2.受理后,我局参加选址定点并提出环保初步意见3.建设单位如实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4.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5.如建设项目确定的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如实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如建设项目确定的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我局将下发建设项目执行的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①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审批报告书的该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预审,预审后报我局组织技术评审;③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我局组织技术评审;④技术评审未通过的,建设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再第1页共6页报审核,仍未通过的,我局不予审批;⑤技术评审通过后,我局予以审批,并下发同意建设的批复;⑥审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依据。6.项目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我局报送验收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7.我局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作出同意开工的批复。(四)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①在受理建设单位立项审批或备案登记文件的基础上或竣工申报文件后10个工作日提出环评形式意见;②受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含预审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之日起,分别60、30、15、5、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事宜。2.承诺时限①减1/3,为7个工作日②减1/3,分别设为40、20、10、3、3个工作日。③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当日能办的不拖到第二天办理。征收排污费办事指南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主要阶段。(一)法定依据第2页共6页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1.申报登记(1)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本年底12月15日之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2)变更申报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入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做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请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2.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