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办文办事指南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二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
国务院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
XX省《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二)申请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贸部门意见)2
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规划部门选址意见)3
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非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立项报告(三)办理程序1
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有关文件2
受理后,我局参加选址定点并提出环保初步意见3
建设单位如实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4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即: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5
如建设项目确定的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如实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如建设项目确定的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我局将下发建设项目执行的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①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审批报告书的该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预审,预审后报我局组织技术评审;③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我局组织技术评审;④技术评审未通过的,建设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再第1页共6页报审核,仍未通过的,我局不予审批;⑤技术评审通过后,我局予以审批,并下发同意建设的批复;⑥审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依据
项目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我局报送验收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我局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作出同意开工的批复
(四)办理时限1
法定时限①在受理建设单位立项审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