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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管理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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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管理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务员被辞退后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促进公务员被辞退后再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范围我市各级机关依照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辞退的公务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均按照本意见执行。二、公务员被辞退后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公务员被辞退后,原所在机关按照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于做出辞退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着方便本人,就近居住地的原则,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职业介绍中心、人才服务中心。被辞退的公务员应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机关自做出辞退公务员决定之月起,参照《关于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被辞退的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的工作年限×0.3%×120个月。一次性补贴金额由原机关划转到被辞退的公务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一次性补贴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公务员被辞退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公务员被辞退后,个人委托存档期间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次录用到机关或到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关于失业保险关系第1页共2页公务员被辞退后再次就业或存档的,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公务员被辞退后未就业的,可以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险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就业服务、促进就业政策。(三)关于医疗保险关系公务员自被辞退后,原享受的公费医疗停止,其在机关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再就业或存档时,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行缴费。患病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三、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被辞退后,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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