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委利益导向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济社会政策,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实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与保障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进行经济补偿,是落实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需要,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降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对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站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化措施,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二、认真落实法定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一)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奖励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奖励对象为其他人员的,此项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对象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市属企业的职工退休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县、区企业退休职工的奖励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其他人员的奖励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第1页共4页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执行。(三)对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三、扎实推进计划生育民生工程(一)对符合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只有1个子女或2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提前到55周岁发放。提前发放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提标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三)对20XX年以后施行绝育手术的二女户家庭,一次性奖励由省规定的4000元提高到5000元。提标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四、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兼容政策(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所需缴纳费用由县、区政府统一代缴(仅限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和二女绝育户的2个女孩及其父母);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产生的并发症经鉴定达到三等以上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在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县、区财政补贴在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2.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各县、区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困第2页共4页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的父母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补助,直至与国家奖扶制度接轨;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或终身无子女的夫妇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补助,直至与国家特扶制度接轨。(四)教育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女孩参加中考时,总成绩增加10分;在本市高中、职高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