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委利益导向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济社会政策,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实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与保障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进行经济补偿,是落实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需要,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降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对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站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化措施,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
二、认真落实法定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一)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
奖励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奖励对象为其他人员的,此项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奖励对象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市属企业的职工退休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县、区企业退休职工的奖励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其他人员的奖励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第1页共4页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