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管理实施意见三资管理实施意见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兴委办发[2009]1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金管理(一)收入
各村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有偿服务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及补助补偿,公益事业拨款,社会捐赠,扶贫,“一事一议”,建设用地收益以及暂收款项(包括村组押金等往来)在三天时间内统一交镇会计代理中心扎口管理,规范使用,纳入账内核算
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借、私存
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据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资金预(决)算
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初各村按“以收定支”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全体理财代表签字同意,报镇政府审批后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必须履行规定程序
收支预(决)算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纳入全年考核
新农村建设等“一事一议”项目须制定预算方案报镇经管站审核,镇政府批准后实行专款专用
(三)村级债务
严格控制村级债务,年度内不得新借债务,不得新借债务用于日常费用和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信贷担保
确需借债用于村兴办公益事业,必须由村提出书面报告,经村民主理财议事代表共同签字,经管站长,分管镇长同意后,报镇政府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新借债务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严格新借债务管理,对未经审批债务由借款人负全责
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的重要内容,对未入帐第1页共7页且资金未到帐的“隐形债务”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负全责,与村集体无关,如以村集体名义所借款项未入账且资金未到帐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非现金结算
实施“收支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