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占银行开发贷款的比重也逐步增加
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同时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购房人、在建工程承包人、税收部门、保险人、抵押登记部门等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特别复杂,银行必须十分谨慎地操作才能防范风险
本文拟结合信贷实践,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对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范、化解风险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我国《担保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上简称《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改造担保的行为
”《办法》第11条同时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由于《办法》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仅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而不是“依据”,因此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对在建工程抵押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一直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才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有效性作了明确规定,《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结合建设部的《办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的构成要件如下:(1)目的要件: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
这就要求银行不能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或者其他类型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