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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遇到房地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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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问题所谓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工程①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担保法》未作规定,而是由1997年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抵押办法》)第3条第5款作出规定
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也较多
为此,《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但应注意的是,《抵押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设定了几个条件:(1)抵押人为主债务人;(2)债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3)主债权的种类为贷款;(4)担保的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5)抵押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且须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解释》中并未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由于《抵押办法》仅是建设部的一项规章,在审判实践中其效力层次低于司法解释;而且《抵押办法》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所设定的条件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案件时,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有效不应从上述条件来考虑,而应根据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从《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来看,该条规定所规范的实际上不仅是在建工程抵押问题,还包括预售商品房抵押问题,但后者不属本文探讨范围,不再赘述
一、在建工程的性质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存在为前提
作为物权标的的物通常是有体物,亦即可为人的感官感觉的物质
在特定情况下,无体物或某些权利亦可作为物权的标的,但无体物主要是指热、声、光、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