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担保意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9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川办函〔20**〕18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担保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对担保机构的支持政策(一)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精神,我省担保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70%以上的担保机构,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由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担保机构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和信用绩效评价
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对信用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取消其享受减免税资格并补缴部分已减免税收
(五)为促进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费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
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第1页共5页动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