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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ouask/第360章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六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肺尘埃沉病引致的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向有关人士或其家庭成员作出补偿以及就相关的目的而制定计划
(c)如申索所针对的人在并无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下承认法律责任,或要约或承诺支付任何损害赔偿或讼费,则基金并无法律责任支付该等损害赔偿或任何讼费
(5)凡有就肺尘埃沉病引致死亡或残疾的损害赔偿针对任何人提出任何申索,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委员会可以该人的名义就该申索接手并进行抗辩或和解,以及代表该人就该申索达成和解
(6)凡有任何损害赔偿、利息或讼费已根据第(2)、(3)、(3A)、(3B)或(5)款由基金支付,或已从基金讨回,委员会即取代已支付或有法律责任支付损害赔偿的人的地位,而取得该人就该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所可能针对任何其他人而具有的一切权利和补救;而委员会有权以委员会的名义强制执行该等权利和进行该等补救
(7)在评估就肺尘埃沉病引致的死亡或残疾而须支付的损害赔偿时,法院须将已支付或须支付的补偿计算在内
(8)凡任何人在《1993年肺尘埃沉病(补偿)(修订)条例》*(1993年第54号)生效之后,在香港任何法院的一项判决中,就肺尘埃沉病引致的死亡或残疾获判给损害赔偿,则该人根据本条例而获得补偿或其他付款的所有权利,除在该项判决的日期前须获支付的补偿外,须因本条而终绝
(由1993年第54号第11条增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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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ouask/(9)在本条中,“肺尘埃沉病引致的死亡或残疾”(deathordisability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