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0章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肺尘埃沉病引致的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向有关人士或其家庭成员作出补偿以及就相关的目的而制定计划
“医院”(hospital)指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注册的医院或由官方经办的医院或《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所指的公营医院;(由1991年第83号第2条修订)“医疗费”(medicalexpenses)指就任何人的医治而招致的所有或任何下列开支─(a)医生的收费;(b)任何外科收费或疗法收费;(c)护理费用;(d)以住院病人身分入住医院的费用;(e)药物、治疗物品及药用敷料的费用
(由2004年第3号第19条修订)(2)(由1993年第54号第2条废除)(3)为施行本条例─(a)如某人根据雇佣合约为任何其他人进行任何建造工程─(i)则除属第(ii)节所规定的情况者外,该建造工程须视为由该其他人进行;或(ii)如首述的人凭借《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第2(1)条中“承建商”定义中的(a)(i)段而属承建商,则该建造工程须视为由首述的人进行;(b)如某人为自己进行任何建造工程而没有安排任何其他人进行该工程(根据雇佣合约安排其他人进行工程除外),则首述的人除属进行该建造工程的人外,还须视为由他人代为进行该工程的人,而“承建商”及“建造工程雇主”的定义以及本条例的其他条文须据此解释
(由2004年第3号第19条增补)(4)为施行本条例,某人如作出以下事项,须视为承办或进行建造工程─(a)他管理或安排任何其他人为有关建造工程雇主进行建造工程,不论是以分判或其他方式进行;或(b)他为进行建造工程而提供自己或任何其他人的劳力
(由2004年第3号第19条增补)(由1993年第54号第2条修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