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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ouask/第360章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九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肺尘埃沉病引致的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向有关人士或其家庭成员作出补偿以及就相关的目的而制定计划
(a)根据本条提出的要求获诊治该人的医生支持,认为该人的健康已恶化,因而相当可能会在第(2)款所提述的21个月期间过去之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及(b)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认为该人的健康恶化,因而提早作检查是值得的,则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本条所指的检查
(4)就第6(1)(b)条而言,基于一项根据本条进行的检查而非第(3)款所提述的提早检查,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根据第24(1)(b)(i)条就丧失工作能力程度所作的厘定须视为在以下日期作出─(a)凡根据本条提出的检查要求是在第(2)(a)款所提述的21个月期间届满后起计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提出的,须视为在判伤日期或上次如此检查的日期2年后(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日期作出的;或(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须视为在根据本条提出要求的日期作出的
(由1993年第54号第26条增补)第360章第24条丧失工作能力或死因的裁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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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ouask/(1)凡任何人按照第23(1)条接受身体检查─(a)如属为施行第14(2)条而作的检查,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须裁定该人是否患有肺尘埃沉病,如该人患有此病,并须─(i)裁定可以说是该人开始患有此病的日期;(ii)按照附表4厘定由肺尘埃沉病所引致的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及(iii)裁定该人如无他人护理及照顾是否不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