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仲继银原创|2013-02-19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企业职工委员会的组建与选举英美国家都只有工会而没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委员会制度,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并存则有100多年的历史传统了
现行规制德国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法律是1972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企业组织法》
企业职工委员会四年一届,由全体雇员选举产生,具体人数根据企业人员规模决定
20人以下的小企业,可以由1人组成;21人到50人的企业,由3人组成;51人到100人的企业,由5人组成;101人到200人的企业,由7人组成
以此类推,企业雇佣人数越多,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人数就要越多
员工选举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必须以匿名、直接和自由的方式进行
年满18岁,在该企业工作满半年的员工,可以成为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候选人
根据《企业组织法》规定,大约占雇员3%的企业高级职员要完全排除在外
为了避免职责冲突,一些职位不太高的管理层人员,实际也很少参加企业职工委员会的竞选
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条件:时间、经费、信息、专业和独立在必要的情况下和一定的限度内,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成员为了履行职责,可以脱产而不减薪酬
大企业的职工委员会成员可以完全脱产,并且企业越大,可以脱产的职工委员会成员就越多
201人到500人的企业至少要有1名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是完全脱产的
5,001人到6,000人的企业,脱产的职工委员会成员人数可以达到8人
企业职工委员会工作属于荣誉,不能拿报酬,但是需要经费
对此,《企业组织法》有着非常细致的规定,包括雇主要为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会议和接待提供房间,以及文件柜、讲台、电话、电脑和复印机等等
企业职工委员会认为按照合理标准所必需的财务开支,要由雇主给予补贴和报销,包括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会议所花车费等等
雇主必须向企业职工委员会及时而全面地通报其履行职责所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