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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二)无效类型法律后果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1)自始无效;(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缴财产;(3)部分无效不导致全部无效
部分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单选题】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2005-3-9)A
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
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
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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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甲、丙恶意串通损害了乙的利益,因此,乙有权请求宣告甲、丙之间的行为无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1年,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1年的期限
因此,不能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行为
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本案中,甲对丙的债权还没有到期
因此,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指的是侵犯绝对权,不包括债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