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担保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防范信贷风险和担保风险,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以吸引民间投资为基础,政府财政补助为激励,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发展方向,引导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重点面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开展信用担保业务,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加强担保行业自律,明确担保行业监管,促进担保行业规范运作和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组织架构和服务对象(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二)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担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第1页共6页(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内部决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法人化管理,严控操作风险,严禁违规操作,原则上要求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总的担保费率应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或双方协商确定),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六)鼓励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全资或参股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专业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主要是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自愿出资,为本会员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七)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担保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业的竞争实力。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探索以产业、行业协会或乡镇、街道等为单位,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服务。(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服务,重点是成长型和初创型中小企业。第2页共6页(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短期银行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打包以及出口产品押汇等)、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诉讼履约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