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世贸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例外规定包括四大类:基本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其他具体规则的例外
人们又把“例外规定”称为世贸组织的灵活适用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例外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1)区域经济安排区域经济安排可分为两个层次:双边和区域的
在双边层次,如美国和以色列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签订的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等在区域层次,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相互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实质上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
当然,区域内部的成员方不能提高它在参加一体化安排之前对区域外成员方所设立的贸易限制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这些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面对着十分不利的国际贸易环境
“贸易与发展”成了重大国际课题,同时也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了挑战
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处理经济实力相平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时是平等和有效的,但却不适合于经济实力不相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即最惠国待遇只能达到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意味着歧视弱国
为解决这个问题,1979年东京回合通过了“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的决定”(通称“授权条款”)
据此,在关税方面,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简称“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及某些初级产品提供普遍的和非互惠的比最惠国关税还要优惠的关税优惠
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以订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安排,相互给予关税优惠
在履行有关非关税措施的规则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享受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因此,东京回合达成的非关税措施守则对参加这些守则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履行其义务作了特殊规定
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乌拉圭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