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正义看我国的司法改革刘远摘要:针对我国司法制度中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倾向,在剖析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正当程序与程序正义联系的基础上,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正当程序;司法改革一、我国司法制度中轻程序的主要弊端程序正义是民事诉讼的主要价值之一,也是我国当今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正如谷口安平所说,“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没有程序正义,再完美的法律都将是一纸空文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过多关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在实现实体正义上的工具价值,而对程序本身的内在价值则重视不够,即我们常说的“重实体而轻程序”
这一观念的形成与我国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
我国历来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权力本位主义国家,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的集权主义特征突出;新中国建立以来,又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缺乏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以“法治”和“程序制约权力”为基础的现代民主的契机
显然,在这种背景下所形成的作为国家制度一部分的司法体制必然带有强烈的国家主义色彩,因此,我们所倡导的“程序保障机制”和“程序制约机制”也就难有栖身之地
对照程序正义的标准,我国司法制度中轻程序的弊端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现行法律规范存在否定程序内在价值的现象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和最高法院的适用意见中,存在着许多否定程序内在价值的法律规范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换句话说,即使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度再严重,只要它没有“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再做出处理,这显然反映了重实体的立法倾向
与此相对的是,在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如果诉讼程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判决结果自然归于无效,而不论其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