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爱国卫生条例》、《XX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城、本县各集镇及独立工XX县区、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独立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旅游度假区、人造景点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责任到人、公众参与、舆论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督查乡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县城建监察大队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一)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公安部门负责为管理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保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秩序及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经营摊点的经营行为,所批经营摊点应当符合市容市貌要求;第1页共10页(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大气、水域环境质量、城市工业废弃物和环境噪声控制实施监督管理;(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爱卫会)积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行为,负责对本城市卫生、餐饮业、食品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运管所)负责做好本县交通工具的管理工作,文明行车、规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