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制度1
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和现状环境污染具有缓慢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点,环境侵权鉴定极其困难
随着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侵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如起诉资格的放宽、被告扩大、无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巨额赔偿等等
但是企业排污难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
为了促使企业进行绿色生产,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同时及时有效救济受害人,迫切需要将如此大的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转嫁出去,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正日趋成熟和完善
国外有以下三种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为代表,即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该国《环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为了保证某些特别危险设备的经营人能够承担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设备经营人必须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特定的损害,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第二种,以美国为代表,即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制度
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三种,以法国为代表,即采取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已成为了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促进了生态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占产险的比例还不到3%,环境责任保险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
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是发展循环经济亟待解决的问题
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1)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理所当然具有传统责任保险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但是传统的责任保险性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远第1页共9页远不能适应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