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操作规范一、人民调解员向当事人告之事项:(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民间纠纷,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二)请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三)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四)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五)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1页共16页(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公德或者参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企业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善良习俗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