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质监工作中的资源优化组合当前,如何对质量监督资源进行优化组合,不断满足上述宏观需求,已经成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课题。一、优化组合的可能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从体制上已完成了由核验制到备案制的过渡。过渡完成后,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角色,已由原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变为不当运动员只当裁判员了。不当运动员了,质量监督机构不再作为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竣工验收和阶段性实体验收进行质量签认,不再需要对每个工程都投入大量的监督资源,可以将有限的资源更多地投入到监督职能上,专职当好裁判工作。正是这一角色的重大转变,为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调整和分配监督资源,进一步对监督资源进行优化组合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二、优化组合的必要性优化组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有限的监督资源与快速发展的工程建设之间的总体矛盾日益突出。各地超能力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超能力情况非常严重。以**为例,2006年,全市在监建筑面积346.74万平米,而全市质监员只有38人,人均监督近10万平米,大大超出了人均监督3万平米的要求。解决超能力问题,一方面需要补充新的人员,引进新的监督技术、方法和手段,有效提高监督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挖掘潜力,对监督资源进行优化组合,以达到最好的整体监督效果。(二)、不同的工程,对质量的要求不同,如果同等使用监督资源就会有不足也有浪费。由于工程使用性质和业主需求的不同,其对工程质量的总体要求也可能不同。对质量要求高的工程投入的监督资源不足,会影响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对质量要求低的工程投入过多的监督资源,是一种昂贵的浪费,特别是在总体监督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这一安排会挤占其它工程的监督资源,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第1页共5页省建设厅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建管[2006]345号)中明确提出,适应形势发展,按照“安全、合格、满意、精品”四个层次的质量目标对不同的工程进行分类监管。对私人投资的工业项目和自建自用项目,按安全(包括环保、健康)标准控制;对商品住宅和政府投资工程严格按合格标准控制;对其他项目,在不违反强制性标准、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只要符合约定的标准、投资方满意,即可同意其验收交付使用;对创建精品工程,要引导有关各方按照精品工程要求,加强过程控制。这一改革方向,正是对不同工程有不同质量要求的正确反映。(三)、不同的责任主体,对质量的需要和控制能力不同,应视实际成效动态调整监督资源。在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下,质量控制的源头在建设单位,基础在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关键在监理单位。在施工图纸定型后,工程质量的优劣,主要取决于建设单位的要求、施工企业的实施和监理单位的控制。由于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同,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不同,因此投入的监督资源也应有所不同。对于业主要求高、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能力强的工程,可以适当减少监督的频次和力度,反之则需要加强监督的频次和力度。(四)、监督资源的配置,要与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程度相适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属地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不仅是受委托在行使执法职能,而且也是在履行社会责任。当前,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社会给予的关注越来越多;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商品住宅的质量势必将受到更深切的关注。对于这些社会重点关注的工程,监督机构必须力保其质量合格。因此,倾重力而为,将优势资源投入到对这些工程的监督上是完全必要的,不然,就辜负了政府的委托和人民的期望。特别是商品住宅工程,住户的质量投诉仍时有发生,有时还呈现爆发之势。如果不在建设中加大监督力度,建成交付后出现了质量问题,还是要我们来解决,还是要消耗我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三、优化组合的原则第2页共5页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可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分类监督,差别对待。按省建设厅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建管[2006]345号)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