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一、街道办与社区居委会的主要服务对象随着社区建设发展的推进,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事项和范围在迅速扩大,主要服务对象是三类人群
老年人、贫困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群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对象
这些人群除了常态的服务,还需要有针对性的帮扶性服务
比如山洞街道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550人,要在辖区推行社区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医院、社区、家庭相结合,保健、医疗、福利相结合的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些服务大多数都要通过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来实施
城市外来人员在社区常住人口中的比重不断加大,居住地与户籍分离等情况日益凸显
充分满足社区流动人员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对他们的管理,是当前社区管理和服务中面临的问题
在流动人员管理服务中必须发挥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力量,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通过他们对流动人员信息登记、就业管理等实行全程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制度改革,大量“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对这些人的社会管理和许多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也都逐步由单位转向社区
这些问题依法、合理的解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基础,但对其服务和社会福利的范围、标准、程序及渠道方面目前立法的规定还不明确
二、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目前矛盾的现状从理论和法律上讲,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在实践中,社区居委会只向政府负责,而不向居民负责
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已变成了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其具体表现在:(一)街道办事处越位,对社区居委会自治事务的过多干预1、对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包办第1页共1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