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各县(区)人民政府,xx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战略需要,是维护战时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
为切实加强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建设人防工程(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
中心XX县区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当期报建、当期审批、当期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原则实施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审批工作,不允许建设单位放在后期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前期经批准多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缓建人防工程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
(二)防空地下室修建等级和面积我市属国家三类重点防护城市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第1页共7页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