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何去何从从河南“人民陪审团”案一窥我国陪审制度20XX年,XX省高院实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引起广泛的关注
这是一次关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由此我们开始关注现在我国的陪审制度的利与弊
首先,我们先从陪审制度的历史说起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不过其在19世纪以来就渐渐衰弱
最初在英国,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其中大陪审团负责刑事案件,而小陪审团负责民事案件
虽然英国的陪审制度在1948年退出历史的舞台,但它却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主要特点:1
陪审团与法官有着明确的分工
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进而集体评议罪名(审理和认定);而法官的职责则是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决定
在我看来,就是陪审团负责定罪,而法官负责量刑
陪审员以集体的形式加入法庭,单个的陪审员不能独立发挥作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得到了移植
陪审员是以单独身份加入审理案件的,还有陪审员与法官基本上有着相同的权力,可以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我国陪审制度主要沿袭了以德国为主导的大陆法系,并集合自身特色进行了一定的改进
我国的陪审制度又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的现今的陪审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建立革命根据地时期,这种制度是对当时国民党的独裁统治进行否定
当时在革命根据地普遍使用这种方式,但是其缺点在于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的界限十分模糊
我想这点也是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遗留问题
建国后,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里得到了确认,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制度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资料显示,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之后得到了恢复,但却未写入宪法
而在如今的中国,这第1页共3页种制度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
现下,在我国实际的司法实践活动中,人民审判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制度有以下几项意义
首先,保障了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