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对法职人员监督一、人大对法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大对法职人员的监督,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由其任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工作情况的监督
主要监督其司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范,对违法失职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直至撤职
人大对法职人员的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开展对法职人员的监督,不仅是充分行使人大监督权的客观要求,也是保证充分行使人大决定权、任免权的重要基础和补充
强化人大对法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对法职人员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开始形成,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靠法律规范、处理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环境氛围初步形成
但是,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作为担任国家司法职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其自身的工作人员队伍素质与客观要求差距较大,部分法职人员的政治素质不高,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较低,特别是少数法职员司法不公、贪赃柱法,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
司法机关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最终的、决定性的环节,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适应,不能正确执行法律,法律确定的社会关系就会遭到破坏,社会就会失去稳定
可以说,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已经成为影响民主法制建设的最主要的制约因素,因此,必须着力加强对法职人员的监督,不但要有国家司法体制的内部监督,而且还必须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任命的法职人员的司法监督,使之真正成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人民利益的保护者
2、对法职人员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基本职权
根据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的立法原则,我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职人员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第1页共4页任命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