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药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规范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药品检验检测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药品检验检测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辖区常住人口数、检验检测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分级和建筑面积表注:1
辖区人口低于5万按5万计,高于10000万按10000万计;2
具体建筑面积按插入法计算;3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4
以上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面积及人防面积;各级快检车车库面积另计,每车按建筑面积40m2计
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可根据药品检验检测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建设;6
具有口岸药品检验职能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可根据进口药品检验检测工作量占总任务量的比重,在表1的基础上增加10%-30%的建筑面积(比重≤20%,增加10%—20%;20%〈比重≤40%,增加20%—30%;比重〉40%,增加建设级别三级二级一级辖区常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