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经济发展实施意见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XX〕29号)精神,切实帮助我市企业解决困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困难企业岗位、培训补贴等帮扶措施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允许困难企业在20XX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象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各级经信委牵头,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参与认定
2、缓缴社会保险费险种和时限
根据企业缴费能力,五项社会保险可同时缓缴,也可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
本年度内缓缴费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办理程序
企业申报;签订缓缴协议和还款计划;当地人社、财政、地税共同审核;同级政府批准;由市统一报省政府备案
二、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1、降低费率对象
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企业
2、降费标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降为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到1%;工伤(含农民工绿色通道定额缴费)、生育保险费率分别降低50%
3、降费时限
5月按新规定编制次月征缴计划,执行至12月底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1、岗位补贴对象
年内,通过岗位培训,轮班工作和协商薪酬等方法稳定员工队伍,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终止劳动合同除外),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
已按皖人社秘〔20XX〕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困难企业的认定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2、享受岗位补贴人数
20XX年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30%
第1页共4页3、岗位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400元
4、补贴时限
执行时间为20XX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5、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签订不裁员承诺书,20XX年不裁减人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提交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当地人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