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记录不能确定的,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上述资料中均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市房产管理局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确权证明中确定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八条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材料残值补贴
第二十九条因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结合道路扩建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三十一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采用以同一房地产市场供求圈内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的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并补偿,由被拆迁人领取房屋货币补偿金后自行购房
被拆迁人自行购房确有困难,可向市建设局申请购买拆迁商品房
可购买拆迁商品房面积根据房源情况,结合其原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套相应户型
拆迁商品房的价格,按照房屋拆迁时同一房地产市场供求圈内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并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适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人应提供经市动迁办审核同意的房屋予以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均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