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行政调解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局在化解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有效作用,以化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为根本,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及机构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
组长由局长同志担任,同志担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组成员
行政调解领导组办公室(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监察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行政调解原则(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解争议纠纷
市人社局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其它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调解原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职权范围内出现的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纠纷,且当事人有意愿调解的,应积极主动向各方当事人表明组织行政调解的态度
(五)回避原则
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调解人员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其中一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调解人员的回避,由市人社局行政调解领导组负责人决定
四、调解管辖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哪项具体业务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由相对应经办第1页共2页部门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当事人要求调解,应当向行政调解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及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提出分派交办建议
简单案件由调解办公室直接交办,重大复杂案件应向领导组请示后作出决定
五、调解纠纷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