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我们不仅追求公平正义的结果,而且要确保过程的公平和正义
即使为了再高尚的目的,不择手段也是不允许的
一旦行政执法将程序正义置于脑后,其目标的正义性也就失去了现实的依托,甚至出现“法治,多少不法之行假你之名以行”的恶劣后果,如株洲天元区枉法强拆、暴力拆迁……法律的正义不仅要内化在实体正义中得到实现,还要经由程序正义以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样不仅保障实体结果的正确性,也保证了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①正义自古以来就是法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和目的
合法正义、分配正义、实质正义乃至形式正义、程序正义,无论正义以何种面孔出现,都成为评价法律正当性与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也暗含了人们希望借助于法律而实现的社会理想
因此,法律正义的实现,就不单是法律内部体系对法律结果的逻辑推演
正义的实现,不仅要求权利义务在各方当事人中的合理配置,还要求各方当事人看到,这种法律上的安排是合理的,正当的,从而服从这种配置
一、看见什么样的正义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明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②虽然人们对正义的追求矢志不渝,但是正义的概念本身却在不断演化,甚至在特定条件下会相互冲突
例如,实质正义指的是评判实定法的一定内容或判决等具体法律的正当性的价值目标,更侧重法的“善良”品质,而合法正义则指的是不问实定法的内容是否正确或是否属于良法而忠实地加以遵守,更侧重法的安定性,那么,如果某个法律被看作是不正义的话,越是严格地忠实地适用这个法律,则越是可能被看作是违背正义的
同时,实体正义在法律实践中必须具体化为对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在这个过程中,实体正义的实现不可避免地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