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与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的显著特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
这是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的,也是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
同时人民调解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20XX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随后,司法部又下发文件规定:要加快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这一举措对于我们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司法人员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人民调解经费落实的不够好
对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当前的人民调解形势不容乐观
尤其是村一级调委会出现了断层,当我们在实地调解纠纷时,一位村调解员这样感慨的说到:“调解这个活,出力不讨好,误了打工钱,怪下一堆人,”就我们平民百姓来说,得不了什么补助,村里一有事就找你理论,调解好了还好说,调解不好了还在哪里说风凉话,误了工不用说,还得罪了人,这年头真没法干
人民调解因不受任何费用的特点,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新时期,人民调解需要发挥更大作用
尤其是今年XX市开展的“大排查,大接访,大化解”三大活动以来,各地方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其主体和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这些纠纷再靠公安部门“保驾护航”不行,再靠四大班子“靠前指挥”也难奏效,只有通过人民调解,把工作做到群众家里,融法、理、情于一体,才能化解、消除矛盾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