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区乡镇、农村、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乡镇、农村、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行为,加强全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市委村级事务民主管理“五项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一)乡镇主要领导、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财会人员或经管财务;(二)所有财务收入应及进开票入账,不得坐支挪用;(三)不得报销不符合财经手续的发票;(四)严禁虚报冒领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五)严禁公款私存和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六)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条严格遵守招投标等法律法规,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决定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
第四条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销,不得变相超标;(二)不准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或参与营业性娱乐活动;(三)不得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外出考察学习必须有明确的项目和内容,且经上级批准
第五条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不准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第1页共2页(三)不得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得接受对公正公平处理有关事项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四)不得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五)农村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房屋或多占宅基地;(六)不准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财物,严禁截留扶贫、救灾救济、退耕还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