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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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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区乡镇、农村、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乡镇、农村、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行为,加强全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市委村级事务民主管理“五项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一)乡镇主要领导、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财会人员或经管财务;(二)所有财务收入应及进开票入账,不得坐支挪用;(三)不得报销不符合财经手续的发票;(四)严禁虚报冒领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五)严禁公款私存和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六)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第三条严格遵守招投标等法律法规,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决定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第四条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一)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销,不得变相超标;(二)不准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或参与营业性娱乐活动;(三)不得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外出考察学习必须有明确的项目和内容,且经上级批准。第五条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不准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第1页共2页(三)不得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得接受对公正公平处理有关事项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四)不得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五)农村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房屋或多占宅基地;(六)不准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财物,严禁截留扶贫、救灾救济、退耕还林等资金和实物或在扶贫、救灾等资金的使用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第六条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监督。(一)涉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不得擅自决定,须按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政务、村务公开内容应真实、及时,并按规定公开应公开的内容,不得弄虚作假、流于形式;(三)注重以人为本、与人为善,讲究工作方法,严禁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第七条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定信仰,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一)不准组织、参与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二)不准参与宗族宗派等非法组织活动,不准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三)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八条各乡镇党委负责本行为规范的贯彻实施。乡镇主要领导、基层站所负责人和农村支部书记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行为规范。乡(镇)纪委负责督促检查,严查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基层干部执行本行为规范的情况,列入本部门以及本人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上级考核的内容,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贯彻实施本行为规范,应发挥乡镇人大代表、农村各民主议事组织、党代表的监督作用。第十一条基层干部违反本行为规范,依照有关条规分别给予其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编辑:杰作)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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