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国有企业内设置监察机构的可行性5月份,在20XX党群工作部的领导下,我xx党支部也组织开展了“《监察法》宣传月活动”。众所周知,今年3月以来,我国大江南北、党政报刊、网络媒体正在广泛地、着力宣传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发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一个新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普通老百姓,我最初的认知就是,它是一部管理公权力、管理公职人员的法律,在国家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是理所应当的,而要放到工矿企业来实施,比如在我们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国企来施行,是不是恰当和适用呢。在我们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可不可以设置监察机构呢。那又该如何设置、如何开展监察工作呢。首先,我们来谈谈是否适用这个问题。国企,顾名思义,那就是国家的企业,既有国有资产部分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企业,也有单纯的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因此,就应当在《监察法》的政策法制范围内。在反腐的道路上,党中央强调:坚持从严治党,国企不能例外。20XX年5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曾经登载了一篇文章:《国企反腐,众多案例表明:有油水的地方最滑》。文章指出:通过对国企腐败案例的分析,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型国有企业最易滋生硕鼠,而国企的一把手、企业副职、关键岗位负责人等“实权派”最易身陷贪腐等职务违法和犯罪,从原因分析主要是因为:国企的财务管理、业务承揽、物资采购等生产经营环节风险系数最高。为此,人们期待,国企反腐强力推进,既为国企治病强身,也为全面深化改革扫除障碍。而刚刚颁发的《监察法》,赋予了其专责机关“监察委”具有调查各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反腐防腐等职能作用,所以它是适用于国企的。有人会问:多年的反贪腐工作中,我们国企内一直设立有党委、纪委作为反腐败斗争的战斗堡垒,有必要再设置一个监察机构行使反腐工作吗。回想20XX年,我们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在党委纪委领导下开展了“围啃”系列清查工作,第1页共13页目的不也就是为了预防xx老总们、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们的职务犯罪,防腐防贪,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吗。只不过,我们党委、纪委只能行使监督、劝诫、谈话以及批评教育,无法予以处置,现在有了“监察委”,我们就可以行使相应职能。事实证明:在国企内完全有必要设置监察机构,是可行的,对于企业内发生的违纪违法现象,就可以行使监督、劝诫、处置,让企业内部管理更体现出制度的严肃性,更能让企业员工在心中畏法敬法,保持企业内部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而《监察法》的专责机关“监察委”要想在国企内开展反贪腐工作,就现有的机构配置来看,关键在于如何将监察机构与党委、纪委工作相结合,以一种自然融合的方式形成一种强大的合力,从而避免形成工作中的阻碍。要知道,《监察法》它不是洪水猛兽,它是来保护我们国企内各级管理人员保持清正清廉的,保障自己和家人的一世平安的。下面就让我们来认识一下“国家监委”吧。国家监委整合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等部门的工作力量,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有效解决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它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日益强大、经济政策不断向好,带动民营企业的规模在不断地扩大,促成了他们的实力变得强大,国企内部结构也在变化,国家控股逐步在减少,更多地引入民营资本融资发展,国企既是在国家控股下运行,又是多种体制下前进,虽然看似有很大的变化,但在营利的基本经营模式下,混合经济体制下的国企,其各项经营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