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最高检察院1999年推行的六项改革举措之一,其目的是将检察机关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将集体负责制转化为检察官个人相对独立负责制
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放权”,即打破传统办案机制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却责任无人负责,错案责任无人承担的现象,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性而弱化行政性的一项改革
最终通过这种精英遴选和培养机制培养出具有较高素质的检察官,推动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工作
近五年的实践证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启动和推进,有效地推动了检察制度改革的总体进程,其实施有利于落实检察院内部竞争机制,有利于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强化了工作责任心,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实践也证明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
但由于主诉检察官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建立和探索阶段,有大量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导致主诉检察官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扭曲了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目的
检察机关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是希望通过此项改革,选任优秀的检察官,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办案机制,以此达到强化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弱化行政属性的目的
然而,在改革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将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当成了提拔干部行政级别的“踏板”,通过任命主诉检察官来解决干部的副科级行政职级,导致符合条件的干警当不上主诉检察官,不符合条件的被任命后无法胜任,导致主诉检察官制度名存实亡
二、主诉检察官产生条件和程序不够规范
选任主诉检察官应当把握好主诉检察官的应具备的条件、选任的程序,但从目前全国各地检察院的实践看各地不尽一致
第1页共5页有的院将主诉检察官的条件放宽,无论是否具备本科学历,是否具有公诉人工作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