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第一个总要求
民主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和政治保障
“民主”一词的原意,就是“大多数人的统治”
民主一定要尊重和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人民群众和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社会主义民主是体现绝大多数人意志的新型民主
我们党在总结国内外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十六届六全会再次强调,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发展形式,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各项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第1页共4页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