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习心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送审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治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责任区分原则
(1)集体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
(2)个人责任
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3)主要领导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4)重要领导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责任追究对象及内容(一)责任追究对象第1页共7页党的领导班子、行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个人
(二)责任追究内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党的领导班子(1)对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没有结合所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认真研究、统一部署,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