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行政隶属还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唐湘凌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签订后,区分是行政隶属关系还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可根据以下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现场施工方之间有无产权关系、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2006年12月26日,南西城房开公司与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公司在与南西城房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陈作上签订了内合同第2006-24号《工程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将城西苑商住楼工程的施工任务下达给陈作上项目经理部
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造价暂定3916
48万元,公司先以此为拨款依据,最后以建设单位签字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为准与项目经理清算;第三条约定:责任内容为工程施工合同所含全部内容;第四条约定: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包工包料,承包费用按进度款的1
33%(管理费)收取,相关税费由项目部自行申报交纳
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三公司总体协调工程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督促项目经理部具体落实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全部内容,向建设方负责;第九项约定:工程款由公司直接向建设方收取后根据乙方(即项目经理部)完成进度及质量情况逐一支付项目经理部
合同签订后,陈作上即作为该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当工程进行至2007年12月7日,由于陈作上欲将该工地上的钢材运走,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鉴于此,三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重新更换了项目负责人
至此,陈作上退出了该工程的施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本案原告陈作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第1页共12页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三公司将其承包的城西苑商住楼工程的施工任务下达给其下设的项目经理部,并与该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