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药品的商标与商品名“一药多名”是我国医药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近年来,“一药多名”问题日益严重,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般认为,“一药多名”现象的罪魁祸首是药品的商品名制度,这实际是一个误区。在所谓的“一药多名”中,真正的商品名只占其中一小部分,“商标药名化”才是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200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颁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4号局令),对药品商品名及商标的使用作出严格限定,从而在源头上遏制了“一药多名”现象。1药品的商标与注册商标1.1商标的概念及类别商标即“商业标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可以依法使用商标。商标包含注册商标。在我国,注册商标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要追究法律责任。商标注册按照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共分为45大类,每大类中还划分出若干小类。其中,人用药品属于第5大类第1小类(0501)。一个注册商标只能在批准的类别范围内使用和受到法律保护,若想跨类别使用,则需针对该类别另行提出申请,另行注册。1.2商标标记——与TM商标在使用时通常需要标注特有的“商标标记”,常用的商标标记有、TM等。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这一标记在世界范围内通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其目的是告知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受法律保护,警示他人不要误用造成侵权。商标的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时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或右下角。注册标记具有简洁的特点,因此最适合于文字商标。目前国内的注册商标大多采用标记。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在美国通常使用TM标记,泛指“商标”。在我国,商标使用TM另有其特殊含义,TM表示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获得《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在获得《注册商标证》后,TM也就改为了。1.3药品商标的使用原则在我国,商标注册一般采用自愿原则,只是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或人身健康的特殊商品,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2001年版)第六条明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药品曾经是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原《药品管理法》(1984年版)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而2001年现行版《药品管理法》取消了上述规定。因此,人用药品不再作为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前面提到,在我国的商标使用中,TM一般代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24号局令中规定“药品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即禁用TM商标。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药品商标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药品可以不使用任何商标;如要使用的话,则必须使用注册商标。2药品的商品名与商标2.1商品名的概念及由来在药品的包装上都印有药品名称。药品名称主要分为“通用名”、“商品名”和“英文名”,以前还有过“曾用名”的说法。通用名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同种药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和商品名使用。而曾用名则是主要针对原地方标准的药品,目前已停止使用。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是药品作为商品属性的名称。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其商品名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名的最初由来是因为一些化学药品的通用名往往很长而且难懂,读起来又很饶舌,为了便于医生开方与患者使用,才引入了“商品名”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