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效果。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本人及社会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各国民事法律都有确定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无需确认,而成年人因精神健康状况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通过法院的确认,得以公示,从而既保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该公民与他亲属及社会之间的民事秩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设第四节对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人民法院方可受理。一、申请人的资格。应系该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近亲属以外的下列人员:1、与该公民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2、该公民的朋友;3、该公民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4、该公民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该公民有近亲属的,应当由近亲属做为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才能由其他亲属或朋友做为申请人,而且需经该公民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无近亲属也其他亲属或朋友的,或者基层组织对其他申请人不同意的,则由该公民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做为申请人。二、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1页共2页的自然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应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三、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对照上述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向所管辖的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将为该公民从其近亲属中确定一名代理人,必要时进行司法鉴定,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如果认为事实存在,则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认为无事实根据,则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以上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该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第2页共2页